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记载办法
南理工字〔2017〕95号 2017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对检验教学效果、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严肃考核过程,提高考核质量,规范成绩记载,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
第三条 学生学期、学年应修读课程或学分数,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及《南阳理工学院学分制网上选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未经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自行修读该课程者;
(二)旷课累计学时超过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4者(含1/4),课后假条、口头说明一律无效;
(三)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学时超过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3者(含1/3),课后假条一律无效;
(四)累计缺交作业(报告)次数超过应交作业(报告)次数的1/4者(含1/4);
(五)不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影响恶劣者。
第五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在课程考核前1周由任课教师书面报经课程所在学院(部)领导签字后,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课程所在学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试、实验、撰写论文、大型作业或相互兼用的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设计,并在考核大纲中予以确定。考核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在该课程第1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平时考核是检查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学习的关键手段之一,是平时成绩记载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及考核大纲要求采取多样化的平时考核,如考勤、课堂笔记、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测验、课堂问答(讨论)、课程或章节论文、课外阅读、课堂实训、实践报告、社会调查、答辩、实践成果等形式,每次平时考核不应超过1学时;对学时数较多的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核,其它课程一般不进行期中考核。
第八条 对少数民族学生,可以根据生源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院部拿出确实可行的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其他考核过程严格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记载办法》文件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增减考核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每份试卷满分100分。
第五章 考核记分制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三条 个别课程和实践环节如军训、公益劳动等学分数较少(2学分以下),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确有困难,可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应由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对于有完整实施方案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批准实施的形成性评价可以达到50%);对于包含实践环节的理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根据平时测验、实验、课外作业、撰写论文、课堂讨论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但必须符合考核大纲要求,坚持评分标准,有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笔记、实习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态度、口试或笔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成绩由教研室成立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南阳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程的成绩考核采用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对学生体育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体育教学部制定实施细则。在校学习期间确因伤、病、残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教学部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进行适当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每个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期成绩登记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各教学单位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南阳理工学院学生档案成绩表》。
第七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未取得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在学期成绩登记表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可按如下方式记载:
(一)缺考学生登记为“0/缺考”;
(二)缓考学生登记为“0/缓考”;
(三)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登记为“0/取消资格”;
(四)考核违纪学生登记为“XX(考核得分或等级)/违纪无效”;
(五)考核作弊学生登记为“XX(考核得分或等级)/作弊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期成绩登记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实得分;采用等级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等级。
第二十二条 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中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成绩以及取得的学分,且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与每学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一致。
第二十三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等级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及格(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及重修考核成绩在重修学期《课程重修登记表》中记载,同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中的平时成绩可使用正常考核时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同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同课程重考,成绩按最高成绩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学生学期成绩登记表》、《课程重修登记表》中成绩的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籍异动指外校转入、校内专业调整、休学及复学、留级等。
第二十九条 校外转入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转学手续、转入前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原件、学籍证明,并经教务处与转入前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沟通后,将转入前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名)。
第三十条 校内专业调整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专业调整审批表原件后,将转入前所在专业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指课程名、学时、学分相近)上。
第三十一条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认定后,如仍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取得学分,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习时间于正常修读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未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休学前成绩有效,且课程成绩的性质(初修、重修、缓考)不改变。
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所留年级课程成绩视为无效,根据留级班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重新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统一组织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计入选修课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原始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依然有效,相应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八章 成绩报送与审核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或重修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期成绩登记表》或《重修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分别送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由课程所在学院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成绩登记表,同时报送教务处一份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其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出《毕业生成绩审核表》、《南阳理工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复核,经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休学、留级学生成绩审核分阶段进行审核,即分别按休学、留级前培养方案和休学、留级后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标准审核。
第九章 成绩查询
第四十一条 开学前2周学生本人登陆教务处网页,点击“信息查询”栏下的“学生学期成绩查询”功能模块进行学期成绩查询,学校和各学院不负责将考核成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第十章 成绩应用
第四十二条 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依据,毕业时将《南阳理工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课程补考、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免考
第四十三条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按下述规定补考或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课程必须于不合格课程开设学期的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在下学期网上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及重修考核,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学期课程的重修考核,毕业学期及以往学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班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第四十七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别的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
第四十八条 课程重修与重修考核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单独开班重修。若某门课程考核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由学校单独开设重修课程教学班组织重修及重修考核;
(二)自修加个别辅导重修。未单独开设的重修课程教学班,可采取自修加个别辅导方式进行重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辅导教师由课程所在学院指定;
(三)免听重修。若课程不合格成绩不低于50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课程自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必须按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办理重修、缓考手续,未办理手续私自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者,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五十条 课程重修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期结束后,由课程所在学院(部)统计整理出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分课程、班级),学生于开学前2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二)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学生本人网上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
(三)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各学院根据学生网上申请重修数据和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整理、统计、打印《课程重修登记表》、《课程重修统计表》(各一式三份),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一份存留在学院,另两份交教务处,同时办理重修证。
(四)原则上重修考核安排在每学期第5-7周内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办理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二条 课程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各门课程考核前3个工作日,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网上申请缓考课程,并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分别送至教务处、本人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补考、缓考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一律不予补办。
第五十四条 旷考、考核违纪、作弊者,正常修读期间不允许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已办理重修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考核或已办理缓考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相近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自修学习,允许在最长修读期限内回校并按照规定时间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因实习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报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因实习以外其它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必须于最长修读期限内回校参加全过程重修及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办理过重修手续的考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本规定第四十六条中的重修方式。
第六十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内做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取得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等)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
体育课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免修、免试课程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免试”字样,并给予实际成绩,若申请免修又参加了校内考试,则以两者较高的成绩记作课程成绩。
第六十一条 免考课程必须于考核前7个工作日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章 考场规则
第六十二条 考生一律凭考试A证和学生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核,无考试A证或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入场参加考核。
第六十三条 考生入场后必须按照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坐,在开考前清理座位,将座位上原有物品以及本人携带的规定以外的书籍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并把学生证、考核证放在座位左上角,以便对照。
第六十四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十五条 考生自备各种考核用具,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借用考核用具,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六十六条 考生拿到考卷要先检查试卷是否缺损或不符。考生答题前需用蓝(黑)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油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写清姓名、学号、班级等。凡漏填或字迹模糊潦草不清、无法辨认的和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的,或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语句及做其它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并按违纪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使用红色笔、铅笔答题者一律视为无效。
第六十八条 把答案书写在装订线内或非答题纸上的一律视为无效。
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第七十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遇到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需先举手请示,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提问,若涉及对试题如何理解的有关内容时,监考不予解答。
第七十一条 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将所有考生试卷等收完后方可起立,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将答题卡、试卷、试题纸带走。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以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
第十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事实认定与处理,按《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记载办法》南理工字〔2012〕119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